憲法法庭》政院覆議失敗不能提釋憲?大法官嗆立院代表:憲法有國會優位?

2024-07-11

國會改革法案進入憲政延長賽,司法院憲法法庭今(10)日下午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指定相關機關立法院代表主張,行政院覆議被否決後,依《憲法》規定應接受決議,不得再提釋憲。不過,立法院此項主張受到多位大法官質疑,大法官尤伯祥表示,行政院若因立法院否決覆議,就需執行有違憲之虞的條文,難道我國《憲法》有國會優位原則,立法權比行政權大?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又該置於何地?

憲法法庭10日下午2時開庭,就總統府、行政院、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及監察院,針對國會職權修正法案聲請的暫時處分行準備程序,聲請機關、指定相關機關各自進行30分鐘的意見陳述後,進入大法官詢問與補充陳述環節;儘管詢問環節的表定時間為1小時,但大法官與相應機關頻頻交鋒,使原訂2小時的準備程序,直至傍晚近5時才由擔任審判長的大法官許宗力宣告退庭。

作為防守方的立法院機關代表、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意見陳述時指出,行政院未說明行使職權、適用規範上,會有如何的《憲法》疑義,且移請覆議的法案,經立法院決議維持原議案,接受決議就是行政院在《憲法》上的義務,若行政院仍不接受、聲請釋憲,等同讓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有名無實;由民眾黨團推派的立法院訴訟代理人律師林石猛則說,司法院受理釋憲及暫時處分案,與民意政治、責任政治不符,是在進行違憲的違憲審查。

呂太郎質疑法理依據 黃國昌:政院內在制約

不過,多位大法官在詢問環節對立法院的抗辯主張提出疑問,大法官呂太郎問到,立法院指稱依《憲法》規定,行政院覆議若失敗,就不能再聲請釋憲,此主張法理依據為何?對此,國民黨團推派的立法院訴訟代理人、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專任教授陳清秀引述司法院釋字419號解釋回應,行政院應在未來出現有權力受到侵害的個案再聲請釋憲,而非覆議案被否決後,還能在民意機關反對下繼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也不需要先預作假設,如此才符合司法謙抑精神。

以立法院機關代表出庭的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黃國昌則說,行政權與立法權最重要的互動依據是《憲法》,而當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提出的法案認為窒礙難行時,現行《憲法》已提供兩院間紛爭解決的機制,這是憲法保留的範疇,而《憲法》明定行政院法案覆議若失敗,就必須要接受立法院決議,這就是在我國憲政民主機制下,行政院若要聲請違憲審查時,所存在的內在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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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憲法法庭10日下午針對國會職權修法暫時處分舉行準備程序庭。(柯承惠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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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行政院訴訟代理人、中興大學法律學系教授陳信安反駁指出,釋字419號解釋並未排除行政院可以覆議後再去聲請釋憲的可能性,且釋字419號解釋是修憲前的解釋文,能否在此適用也有疑義;而提出覆議本就是政治性決定,覆議結果也是政治性決定,若覆議被否決就不能對法規範有違憲之虞聲請違憲審查,恐已牴觸憲法法庭裁示的憲法機關忠誠原則,違反各國家機關都必須要去竭力維護《憲法》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義務;同為行政院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李荃和補充,覆議是立法程序完備前的程序,標的及要件也與聲請釋憲不同。

點名翁曉玲 尤伯祥:立法權有比行政權大?

而後,尤伯祥詢問時則直接點名以立法院機關代表身分出庭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他直指,所有國家權力都有遵守《憲法》的義務,這點無庸置疑,立法院主張覆議否決後,行政院就只能接受,不能再聲請釋憲,但行政院認為這違反國家機關應遵守的憲法忠誠義務,此衝突該如何解決?「行政院是不是應該要去執行一個它認為違憲的法律?它只能夠在覆議失敗後去執行它認為違憲的法律,不能夠再就違憲的爭議去提請憲法法庭處理?」

對此,翁曉玲答覆,憲法機關忠誠原則應是強調憲政機關彼此要互相合作,而非相互杯葛、對抗,所有的憲政機關都應尊重民主、自由與法治的憲政秩序,這是她對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的解釋,但現在的狀況是行政院作為國會改革法案的受規範對象,根本就還沒有出現什麼樣的個案,就先想像自身權力受侵害,這才是沒有符合憲法機關忠誠原則、真正侵害國家機關對《憲法》的忠誠。

然而,尤伯祥進一步追問,行政院主張立法院增修法條違憲而提出覆議,但立法院主張覆議被否決後,行政院就必須接受、執行,「換句話講,立法院說沒有違憲就沒有違憲了,行政院就必須要接受,那我這邊就產生2個疑問,照妳這樣的推理,是不是我們的《憲法》裡面有國會優位?也就是立法院的立法權比行政權大?那憲法法庭的違憲審查權,在這樣的主張下又置於何地呢?」

翁曉玲回應,自己沒有說國會優位權,在五權分立的制度下,每個權力都有自己的權力核心,就立法權而言,立法院享有立法制定與立法形成自由,在國會改革法案中,理論上是約束立法院的職權行使,在這次所有的相關規定當中,行政院僅是作為受規範對象,「這有什麼侵犯到行政機關的權力核心、行政權的權力核心?這個部分其實我不能理解,這有什麼違反憲法基本原則?」